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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这操作太骚了!

    我也是听法务部的同事说的,据说是五个老员工突然被公司辞退了,人家不服,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下周开庭。刘元道。

    哦?劳动仲裁!那应该要不了多少钱吧!方轶说完,深吸一口烟。

    要了一百多万!刘元叼着香烟道。

    咳咳咳听完刘元的话,方轶被口中的烟呛的差点鼻涕眼泪具下:一百多万,怎么会要这么多?

    是呀,我也不明白。我把案件材料要了一份过来,您看看?刘元道。

    方轶一怔,暗道:呵呵,感情在这儿等着我呢,我说无缘无故的请客呢。吃了人家的嘴短,既然人家把案件材料都准备好了,看看也无妨,反正闲着也是闲着。

    好啊!方轶微笑道。

    刘元从牛皮包中掏出打印出来的案件材料递了过去,方轶接过后,翻看着:刘经理,你怎么突然关心起公司的诉讼案件来了?

    刘元一愣,立刻道:方律师,您别多想。我可没起诉公司索要赔偿的想法。最近上面找我谈话了,准备明年于副总退休后,提拔我做副总。我这也是为公司着想。

    他可真怕方轶想歪了,跟于满堂或者高金兰说些不利于自己的话,如果真要是那样的话,自己的前途可就没了,那才叫弄巧成拙呢。

    呦,这是好事啊,不行,我得敬您一杯。提前祝贺您高升。方轶端起酒杯,见刘元变颜变色的,又补充道:我刚才也就那么一说,刘经理,您别多心哈。

    刘元高升了对他方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租赁公司里多个跟他关系不错的位高权重的高层这是重大利好,得打好关系,说不定哪天就能用上,县官不如现管不是。

    谢啦,方律师。但凡我有升上去那一天,我绝对忘不了你。刘元的胖脸上堆满了微笑。

    方轶放下酒杯后,开始看案卷材料,片刻后惊讶道:窝草,你们公司人事部门这操作手法真是没谁了。

    怎么啦?听方轶这么一说,刘元立刻预感到这案子不简单,双眼硕硕放光。

    伱们公司这五个人,工作了差不多四年零六个月,居然每个人分别签了九份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每一名员工从入职开始,每半年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有的是三个月,有的是六个月。

    说着,方轶抽出一个人的劳动合同道:你看看这个叫吴三水的劳动合同。

    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09年3月31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09年9月3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第四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0年9月2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五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1年3月3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div id='gc1' class='gcontent1'><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try{ggauto();} catch(ex){}</script></div>

    第六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1年9月25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七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2年3月25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八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第九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3年3月26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你们公司以吴三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向他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你看下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设置,然后就明白了!

    刘元按照方轶的指引,拿着劳动合同逐份看过去,慢慢的皱起了眉头:窝草,窝草,太t孙子了,员工工作了四年多,一直处于试用期内!这操作太t骚了!

    方律师,这么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你们公司有多少劳动合同是这么签署的?方轶没有回答刘元的问题,反问道。

    这个我还真不知道,我们业务部门的劳动合同好像没有这么签署的。都是一签三年,或者一年一签。刘元回忆了下道。

    嗯,这么签署劳动合同肯定不合法,这场官司你们公司肯定败了,赔偿是肯定的,但是不一定会赔那么多。方轶道。

    这话怎么说?刘元一头雾水道。

    方轶想了想道:我记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条款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们公司的行为正好违反了该条规定。

    而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几名员工肯定是咨询了律师,然后才写的仲裁申请书。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x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这个公式他们用的对。

    但是可惜他们咨询的这位律师业务不精,在计算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时,忘记了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吴三水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12个月,对于之前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是不可能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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